一、在韩某某诉许某股东出资纠纷中代理许某,利用公司法程序性规定使得许某免于承担出资义务;
二、在金坛某新能源公司与无锡某光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该金坛公司,利用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将被告公司的股东一并纳入为被告及被保全对象,使得委托人领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三、在常州某建设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明显无效的情况下,我代理该转包人,利用诉讼法、税法的规定拖延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而后该实际施工人因急需资金只得以巨大折扣与转包人庭外和解,我又巧妙隐瞒该和解协议,再代理转包人与上游发包人协商和解,最终使得转包人在本次转包中实际取得相当于工程总价款20%的利益;
四、代理劳动纠纷逾百起,凡代理用人单位一般能减免一半以上的法定补偿金,凡代理劳动者最终都能取得补偿金、双倍工资等经济利益。在去年12月份,在某用人单位未与三名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总计被索赔双倍工资二十七万元的情况下,我代理该用人单位,最终以一万六千元的代价了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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