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浩动态 | 我所举办《破产裁定受理下的权利冲突与解决》专业分享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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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7-17

为夯实所内律师破产与执行交叉业务专业功底,破解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疑难法律争议,2026年7月17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业务中心刘培银律师开展《破产裁定受理下的权利冲突与解决》专业分享会,围绕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中的核心法律难题,结合最新司法动态与典型案例,为所内律师带来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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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伊始,刘培银律师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6)黔0201执异40号执行异议案及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黔02执复41号执行复议案为切入点,生动呈现了破产裁定受理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典型权利冲突。围绕上述案件的核心争议——有关债务人执行程序的中止,应当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为节点,还是以执行法院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为节点——刘培银律师系统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的两种对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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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厘清节点问题后,刘律师进一步探讨了实务中极易混淆的两类救济路径——执行回转与破产撤销权诉讼。他指出,执行回转适用于破产受理后法院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放款行为,属于对违法司法执行行为的纠正,管理人向执行法院直接提出申请即可启动。而破产撤销权诉讼则适用于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主动实施的个别清偿行为,须由管理人向破产法院提起独立诉讼。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法院执行清偿不适用破产撤销权,只有债务人主动清偿才适用。刘培银律师特别警示,切勿将破产受理后的司法执行行为错误地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此为程序根本性错误,将直接导致维权路径失败。

 

整场分享会内容翔实、案例丰富,既有对法律规范的深入解读,又有对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握,更有对实务操作的切实指导,获得参会律师一致好评。刘培银律师表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前沿课题,希望本次分享能为所内同仁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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