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随着《哪吒2》票房一路飙升,观影热潮席卷全国,在观影过程中是否能够拍照摄影的话题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当观众沉浸于精彩的电影情节,举起手机想要记录下难忘瞬间时,是否属于“盗摄”?在社交媒体盛行的当下,观影拍摄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本文将探讨观影拍摄的法律界限问题,为您解读其中的“红线”所在。
首先,什么是“盗摄”?根据语义及大众的一般理解,盗摄指未经允许,对正在放映的电影或现场举办的音乐会、话剧等(通常是收费性质的演出)进行拍摄、录 像的行为。
(图源:微博|微博电影)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实质定义何为“盗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因此,在影院“盗摄”完整影片并借此牟利显然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但拍摄电影画面发朋友圈,算“盗摄”吗?哪种情况的拍摄录像和传播才涉嫌违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分如下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直接拍摄影片视频:法律红线清晰,侵权风险最高
1、 典型意义上的“盗摄”——违法且可能构成犯罪针对影片,拍摄连贯的长视频片段或制作“枪版”资源,并向公众传播(无论是否营利)的行为是典型意义上的“盗摄”,该类行为直接侵犯了影片相关权利人的版权,不仅违背法律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后果:
轻则赔偿版权方损失,重则按《刑法》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刑罚。
举例:
●天津滨海赵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30日,赵某某为提高社交平台个人账号关注度,在天津某影院盗录《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已对赵某某立案查处。
●浙江金华侦破任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根据网络巡查线索,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等搭建盗版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2、 拍摄影片短视频——有被版权方追究责任的风险
拍摄电影的短片段,如果传播范围广,或涉及影片关键片段(如核心剧情等),影响到电影的正常传播和市场秩序,即使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但这种传播行为仍可能会对电影的正常发行、放映以及版权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影响电影市场的版权秩序,也可能会构成侵权违法,有被版权方追究责任的风险。此外,拍摄电影彩蛋并分享也存在相关争议,有被电影版权方追究责任的风险。
举例:
电影《好东西》的观众因线上分享该电影屏摄画面而被对应电影著作权人投诉,投诉理由为未经委托人授权/许可而擅自使用或传播本片拍摄内容、剧照海报、电影正片/片段等资料的行为,均涉嫌侵害委托人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请立即删除。最终该观众删除其分享的内容并公开道歉。
律师提示:
动态照片(Live Photo)的本质是2-3秒的录音录像,也可能存在上述隐性风险。
二、拍摄电影静态照片:灰色地带的道德与法律博弈
1、拍摄少量非关键照片发布朋友圈——不违法,但是可能违背与影院的观影约定,构成违约
若拍摄影片中的少量非剧情核心画面(如空镜、场景),仅用于个人留念或小范围朋友圈分享,根据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通常不构成侵权。
但鉴于多数影院在购票协议中都明确禁止拍摄,观众可能因违反约定被要求离场或删除内容,即存在相关的违约风险。
2、连贯拍摄或图解电影:游走侵权边缘
针对拍摄连贯关键照片或图解电影且发布于社交媒体的行为,若照片能拼凑剧情主线(如“图解电影”形式),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替代作品”,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有判例显示,此类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社交平台上传播上述剧情照片,即使非营利,若影响电影市场(如剧透降低票房),版权方亦可能主张损害赔偿。
参考案例:
某网络技术(北京)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仅取决于引用比例,还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即“图解电影”)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三、给观影者的小建议
1、文明观影,合法分享。用票根、海报或官方剧照代替屏摄,既避免法律风险,又不影响他人观影体验。
2、遵守影院规则,若开映前提示已明确禁止拍照摄影,需尊重工作人员管理,避免冲突。
3、警惕“免费资源”陷阱,盗版链接常夹带诈骗信息,尊重版权,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
(图源:微博|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
电影是创作者的心血,也是公共体验的共享空间。随手一拍或许无意,却可能侵蚀行业生态。在光影世界中,唯有尊重版权、恪守规则,方能真正守护热爱。
参考/援引资料:
1、判例研究 |《哪吒2》盗摄行为背后的法律分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https://mp.weixin.qq.com/s/N2AIh2SBFSGjCB7wBNZJqQ)
2、国家版权 |《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公布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https://mp.weixin.qq.com/s/kUAlxRDLTclFm9joIvKsBA)
3、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青年说》——“图解电影”侵权案:影视解说的边界在哪儿?(https://mp.weixin.qq.com/s/E9nJIn7x_eiw5u2vzFe2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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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崔银春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中心主任
民建会员,法学、工学双本科学历、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资格、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师、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
现担任江苏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团知识产权业委会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常州市委法制与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企业合规普法讲师团知识产权讲师、江苏省版权纠纷在线诉调调解员、武进法院特邀调解员等职务。
从事律师近10年时间,累计办理数百件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类诉讼、非诉案件,所代理知产案件涉及大型机械、装备制造、无人机、电动车、母婴用品、装饰材料、集成电路、电气连接器、连锁超市、家纺、灯具、模型玩具等诸多领域,在北京、深圳、广州、杭州、苏州等知识产权法院(庭)有大量办案经验,承办过众多典型案例。
获得荣誉: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1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1年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案例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1年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10大案例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1年常州市政法机关第一届支持企业家创新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承办商标案件入选2024年常州市律师行业服务“532”发展战略优秀案例
谢 霖
实习律师
专注于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及执行案件,参与案件标的金额总计超千万。
工作认真负责,擅长将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相结合,注重法律文书精细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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